近日,一則“環保稅法草案正在進行最后完善”的消息著實吸引眼球,不僅將人們的思緒拉回到今年6月環保稅法草案向全社會廣征意見時的廣泛討論與關注,更重燃人們心中對環保稅遏制環境污染的寄望與期待。
按照慣例,國務院下屬部委編制實施的法律草案必須先經過國務院審議通過,再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方可生效實施。據此,消息源表示環保稅法草案最快將于今年年底前由國務院審議通過草案,并有望于2016年上半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必須說明的是,在環境保護領域擅用經濟手段,形成對一系列經濟社會發展可能對生態環境帶來的改變行為形成約束,以替代以征收污染費用、處罰費用為主要手段的行政手段,可謂是歷經發達國家實踐檢驗后,最能發揮可見成效的一項通行制度。因此,在我國,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呼聲也由來已久。
長期以來,不同于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態稅收、綠色環保稅等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的做法,我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雖然也采取了一些稅收措施,但比較零散且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比重較小,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也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所需資金。
嚴格地說,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種,而且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卻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壞。應該說,這與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關系密切,畢竟在30余年的快速發展中,上至決策部門,下至社會輿論,都未曾關注或真正反思過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高速發展成果的發展模式。
直到近年來,國際、國內環境越發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明確要求,圍繞環境保護前提積極調整發展步伐,努力實現結構調整和轉型發展的決心才得以真正確定。在我國,環境保護也被提及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時間節點上,此時推動環境保護稅的出臺恰逢其時。一方面是輿論環境已然成熟;另一方面是全國上下均已形成不再唯GDP論的新時期發展思維,在尋求經濟新常態中謀得發展新機遇正在成為各地力求實現的新目標。其中,環保產業因其影響廣泛且市場巨大,正在各地積極布局。
因此,此時推動環境保護稅的出臺勢必會通過經濟手段對傳統產能形成有效引導,并有助于培育產業發展朝向兼顧生態發展的軌道前進。然而,隨著今年6月份由國務院法制辦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項醞釀多年的環保稅法草案在大白天下之余亦引發了相關討論。
比如針對排污“費”改“稅”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根據通行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環境者的稅負與污染程度相關,稅額應與環境恢復的費用大體相當。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如果行為主體沒造成污染,則不應對其收稅?
對此,討論關注點無外乎收與不收的問題,關鍵是,《征求意見稿》還確定了即將實施的征稅標準與現行排污費基本持平的表述。在確定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的同時,各自的現行排污費標準將對征稅標準形成指引。此外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加倍征收環保稅”的表述。
根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我國排污費解繳入庫金額186.8億元,這些費用能否滿足當年污染治理的費用,或者更加直白地說,這些錢能否彌補因污染帶來的損失我們不得而知。發散去想,若按照這樣的標準,“費”改“稅”后的環境保護形勢是否將與當前有較大變化,難免會心生疑慮。
對此,環保界人士普遍頗有微詞,認為《征求意見稿》僅是簡單的排污費改稅,與預期差得比較遠。此外,排污費到稅的平移與社會公眾希望環境稅能發揮更大作用之間有差距。
記者以為,應對報有此種觀點的業內人士以寬容,畢竟作為深諳我國環保現狀和問題存在與解決之道的學者,樂于寄望通過一部法律的出臺對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存在的盤根錯節快刀斬亂麻,實際上這的確是社會心聲與共識。
但毋需否認,作為環保稅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費”改“稅”的重要程度需要凸顯,而后續諸如碳稅等更加精細具體的稅種設置還有待立法工作循序漸進,以適應現實發展要求,畢竟,一部被置于空中樓閣的法律制度遠不及在一定階段可發揮主要作用的制度安排來得實際。
至于是否應該對以稅收手段遏制環境污染寄予厚望,答案顯然應該是肯定的。我們不需要因為階段性的制度建設暫時出現空白或缺失而對整部法律心灰意冷,盡管目前的環保稅法草案與各界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但仍不能否認其在我國環境稅改革歷程中應具有的階段性重要地位,特別是經過社會征求意見和討論后的最終方案,是否能將社會各方意見充分予以考慮,并完善其中,對于關注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而言,心中仍可保留寄望其進一步完善的空間。